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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二条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信用社的现场检查。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三条 派出行根据检查任务,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可根据需要分为若干小组,每小组不少于两人。


    第四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检查组与被检查信用社的工作时间安排,主持与被检查信用社的进场会谈和总结会谈。


    第五条 主查人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检查实施方案,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检查组的具体检查工作,起草“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检查报告和对被检查信用社有关处理文件。


    第六条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要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部门已掌握被检查信用社的情况,并拟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二)被检查信用社的名称;
  (三)拟检查的期限范围、内容和现场作业时间;
  (四)检查组成员组成和编制方案日期、审批人意见。


    第七条 派出行在检查前向被检查信用社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报派出行领导批准,并统一编制文号和加盖派出行公章。“通知书”可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信用社。


    第八条 “通知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信用社名称;
  (二)检查依据、期限范围、内容、方式和现场检查作业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和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信用社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九条 检查组在“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进驻被检查信用社,并与被检查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举行进场会谈。进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主查人向被检查信用社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递交“通知书”;检查组成员出示执法证;主查人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检查信用社的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检查组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检查组调阅资料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其标准格式由各分行制定)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信用社分别保存。检查组办理调、退资料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认真审核后签名。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些问题和情况需要查实,取得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并记入检查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检查结束后,所有证明材料由专人统一管理,编制清单,签名留存。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须编制“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信用社名称;
  (二)检查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检查过程记录,包括查证的主要事实及其来源,计算和分析的结果、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检查人员的姓名、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被检查信用社的会计凭证或会计报表的复印件、计算结果、备忘录、说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并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撤离被检查信用社,退出现场时间应提前告知被检查信用社。

 

第四章 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各检查小组将查实的各类问题和事实进行整理,初步认定问题的性质,形成各检查项目的分项目小节,提交主查人。主查人根据各检查小组的分项目小节起草“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应在现场作业结束时完成,最迟于现场作业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信用社举行总结会谈。总结会谈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组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拟进行总结会谈的时间通知被检查信用社。


    第十八条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主查人宣读“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被检查信用社应对“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中认定的事实及评价作出书面确认。检查组也可事先将“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印发被检查信用社,由被检查信用社就有关事实的认定及检查结论提出意见,并由被检查信用社作出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被检查信用社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中认定的事实及评价有不同意见,应在总结会谈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意见反馈给检查组。对被检查信用社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第二十条 总结会谈结束后或检查组收到被检查信用社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反馈意见后,检查组要向派出行领导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期限、现场作业时间、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二)被检查信用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前一次检查的整改情况等;
  (三)对查出问题的评价;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处理措施的建议。现场检查报告最迟于结束会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行领导。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领导对检查报告的批示,主查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被检查信用社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专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对问题的评价和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执行整改意见的时间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由派出行领导签发,加盖派出行公章后送达被检查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被检查信用社签收时间。被检查信用社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拒收事由、在场人员和日期,把《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留在被检查信用社,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信用社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3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检查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信用社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派出行领导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对被检查信用社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信用社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同时送达《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操作程序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信用社对处罚有异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办理时间、送达方式及程序,与稽核检查意见书同。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为监督被检查信用社的整改情况,检查组可实施后续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被检查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检查建档

    第三十一条 对被检查信用社的处理结束后,检查组应对该信用社的现场检查情况建立检查档案。检查档案的内容包括:“通知书”、检查方案、调阅资料清单、“工作底稿”、证明材料、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分项目检查小节、检查报告、稽核检查意见、被检查信用社的反馈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归档的材料种类、份数应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应编写案卷目录,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未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信用社现场检查,参照本操作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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