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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预定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9 生效日期: 1998-09-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466号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由于今年以来银行存、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对长期寿险业务的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保证人寿保险业务的稳健经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新签发的人寿保险单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5%,并且新签发的保单采用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二、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已签发的保单必须按照原条款和费率履行责任,不得更改。
  三、各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迅速将本通知送达各分支机构,并督促其严格执行。
  四、本通知内容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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