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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函[2001]96号
深圳保监办:   为使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20%的浮动权,但费率向上调整前,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保监会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率向下调整时,采取事后备案的形式。请你办加强对深圳车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各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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