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8]4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以下简称“终端规范”),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集成电路卡(IC)规范(版本1.0)》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R0009—1998,包括:
《第1部分——卡片规范》JR0009.1——1998
《第2部分——应用规范》JR0009.2——1998
《第3部分——终端规范》JR0009.3——1998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进入金融系统的IC卡、终端及相关产品必须得到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银行卡检测中心的检测认证,以保证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兼容性。各家银行一律不得采购未经检测认证的产品。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终端规范》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