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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5-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鉴于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其一切金融业务活动。请你分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你分行向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布撤销决定,并于公告撤销之日,向该公司宣读撤销决定(见附件1),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宣布清算组名单。同时,清算组进驻该公司

  二、由你分行发布撤销公告并在云南省当地一家报纸刊登(见附件2),在该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场所张贴。

  三、你分行要积极配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该公司的撤销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1:关于撤销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决定
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决定撤销你公司,收缴你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你公司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撤销后,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对你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权,清算组组长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在清算期间,你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及独立法人的实业公司照常经营。你公司个人债务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偿付。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公告
  鉴于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决定撤销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撤销后,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该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及独立法人的实业公司照常经营。
  原公司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偿付,具体办法由清算组另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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