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2001]142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情况,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动作,我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行报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银行一司 贺 坤
联系电话:010—66194575
传真:010—66016489?
附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风险的有关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除按银发[2001]100号通知要求报送月度统计数据外,还应按季报送现金流量表;
2、按季报告发生的重大变动事项,包括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公司、部门负责人变动等事项;
3、按季报送再贷款及债券的还本付息情况;
4、按年报送公司在编总人数以及公司总部和办事处各自的在编人数。
(二)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1、按季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情况和重大经营、处置活动;
2、按季报告各种资产处置方式处置的资产价值;
3、按季对人民银行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做出必要的说明(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内容、要求详见我行下发的“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00号”);
4、按年报送下一年度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三)内控制度
1、按季报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按季报送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四)及时报告突发事件、违规违纪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五)年度评价和工作措施
1、对资产处置工作、内控制度做出年度评价;
2、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年度的改进措施。
二、报送时间
2001年6月10日前,报送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一季度季报。以后,每年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上一年年报;每季结束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季季报。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报送工作,并对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