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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抗震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1-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抗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均于98年颁布实施。在这些法规中明确给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抗震设防质量的执法责任,为保证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防震减灾法和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完善抗震设防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违反抗震设防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搞好工程抗震工作。
  根据反映,在防震减灾法和条例颁布后部分地方就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和交叉进而影响到工程建设及抗震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建委、省抗震办对此问题非常关注,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地震工作部门是防震减灾法的两个主要执法主体,多年来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应本着互相支持合作的态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共同搞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在省条例中已做了规定。今年以来,省地震局又在拟定管理办法准备报省政府批准,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未与省建委达成一致,目前还未出台,在此办法未出台之前各地不宜另行制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免与省上的管理办法产生冲突。况且,做为一种大地宏观性的自然现象的研究管理,并不适合在地(市)一级另行制定办法。

  三、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只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才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中的重大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和影响。这就界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特殊性。只有个别特殊工程才有必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对我省而言,控制在按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建筑物和甲类构筑物即可,乙类及乙类以下的建构筑物在抗震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不需再做安评,各地(市)在掌握此事时应严格遵守,不应层层扩大范围。

  四、凡已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方能承担相应级别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抗震性能安全评价工作,对未取得甲、乙级工程勘察资质,但有力量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抗震性能安全评价工作的科研,设计和高等院校等单位,需报经省建委颁发“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安全评价”专项证书后,方可承担。各地建设、抗震管理部门应注意: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及地震小区划等。而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小区划及具体工程场地的抗震性能的好坏,即地震稳定性评价,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等均属岩土工程勘察的内容,需持有工程勘察和“抗震性能安评”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

  五、各级建设行政和管理部门在处理与同级管理地震工作部门的工作关系时,应注意好抗震和地震关系。地震会震到什么程度,由地震工作部门管,建设工程怎样抗震,抗到什么程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是两阶段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抗震管理机构应注意坚守职责并做好与地震工作部门的合作配合。

  六、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及大型企业的的抗震防灾规划历时十余年已于97年底全部编制审查完毕,各地经人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防灾规划,即为当地或企业抗震防灾的岗领性法定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抗震防灾规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等方面的管理,但据98年抽查发现,个别城镇(如武威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已通过评审多年,仍未报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应尽快上报批准。对早期完成的一部分抗震防灾规划,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的变化,在新的城市规划修编时,抗震防灾规划做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之一,及时修编。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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