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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7 生效日期: 2000-01-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0]2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月27日
  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企业登记管理与服务。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认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自觉性。要紧紧围绕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问题,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改革工作,热忱为企业搞好服务。同时,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建立健全公司人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改制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1.中央直属和地方大中型企业改制公司,可适当放宽其累计对外投资数额。
  2.国有企业内设的车间、科研开发部门、销售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可以分块改制,即将这些部门、分支机构所占有的资产分割出来,由原企业作为股东,并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分块改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并进行资产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允许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但必须由股东重新注入资本金,使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4.允许国有进出口企业改制公司,将原有营业执照在登记机关保留一定期限,以方便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不影响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5.允许改制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原名称。改制企业改变名称的,经企业申请原名称可保留3年,在保留期内,其他企业不得使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公司的,可以采取组织形式连用的办法。在地(州、市)、县(市、区)登记的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省以上名牌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或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工商局核准,名称可冠“甘肃”字样。

  三、适当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支持国有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四、妥善办理被兼并或收购企业的登记及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如需继续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应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如需改为兼并方或收购方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不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和不改为分支机构的,应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在法院公告之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积极推行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债权转股权和股权投资改革。债权转股权,包括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将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和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应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其净资产,并由债权方和债务方商定债权折合股权的比例。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应载明债权的形成、债权折合股权的比例以及转为实收资本的程序等内容。同时,债权方应对债权转股权作出决定,债权方是股份公司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债权方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债权方是非公司企业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改制公司,股东可以以在其他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但股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50%,所投股权必须经过评估,同时要征得所投股权企业的股东和改制后公司股东的同意。企业改制公司后,必须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六、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以科研成果向企业投资入股,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国有企业改制或兴办新的企业时,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

  七、积极为企业异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做好登记服务工作。鼓励省外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来我省投资办企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享受省内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省内国有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凡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优先出具有关证明,并协助企业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要加强对外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八、放宽对企业市场准入和改制企业登记的限制。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改制中原专项审批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改制企业的登记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变更登记费;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规定收取登记注册费。

  九、改革现行企业监管模式,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工商所的职能作用,由工商所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都要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所备案。工商所要建档立卡,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并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按时参加年检;检查企业登记事项变动情况;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工商所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登记机关反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请原登记机关查处。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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