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0]9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该《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农业机械化的地方法规,是发展我省农业机械化的法律保障。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保护农机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产安全,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积极行动起来,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采取讲座、板报、专栏、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广大农民、各类农机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手大力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条例》涉及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机部门的工作,为甘肃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府的监督。
二、稳定和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农机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农机推广、科研、培训、维修部门和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等农机服务组织是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和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既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需要。各地要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稳定和发展各级农机服务组织,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增强服务功能和活力。要依法保护农机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变卖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资产和削弱其功能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查处。
三、加大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机质量监督部门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展农机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加大流通领域的整机和零配件抽检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则,促进农机生产经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推广许可证制度,及时受理农机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公正仲裁,落实“三包”规定,维护农机使用者的利益。
四、搞好农机监理工作,保持农机安全生产形式的长期稳定
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农机监理工作,切实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维护作业秩序,保证农机安全。农用运输车归口农机部门管理后,安全监理工作要及时到位。《条例》出台前已购买但未报户的农用运输车和《条例》出台后新购买的农用运输车,农机监理部门要尽快依照《条例》规定管起来;省农机局和公安厅要尽快协调完成农用运输车管理的移交业务,按《条例》规定,管好农用运输车。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划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的区域和路线,并一如既往地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切实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机管理部门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牌证管理所收取的监理费和培训费,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农用运输车的监理、培训等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本着既保证农机监理、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又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由省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和农民负担监督部门比照拖拉机收费标准审定。
六、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监督检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认真总结贯彻执行《条例》的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大、政府及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省农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近期内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