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支公司: 根据总公司《关于对部分分公司调整个人住房保险费率的批复》(太保发(2000)39号),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0年8月1日起,个人住房保险费率下调30%,即年费率标准为0.56‰。对2000年8月1日以前签发的保险单,仍按原费率执行。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以不超过个人住房保险金额的30%为限。本款规定对2000年8月1日前签发的保险单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