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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我院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指定部门及人员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政府采购联系人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院。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务、资产、基本建设等管理部门及各研究室等采购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文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流程;编制政府采购规划、预算、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有关报批备案工作;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统计、文件归档等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范围
  1.全院各级事业单位均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2.凡采购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及金额大小,均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3.凡采购2006年我院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单价80万元以上),不论资金来源,均按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4.上述目录之外,且单价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由单位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分散采购。

  三、关于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有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包括注明“国务院系统”的项目),均适用于我院各单位。
  1.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协议供货制范围的项目,目前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PC服务器、低端网络交换机、低端路由器、复印机、打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和防病毒软件(京区单位)。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制定的协议供货制规定进行采购。如果有关文件未及时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从“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查询并按此执行。
  对于未纳入协议供货制范围的其他服务器、高端网络交换机、高端路由器,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采购协议供货制范围的中标产品以外的产品,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制定的有关电子化政府采购流程(从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中“快速通道”中“网上竞价”查询)进行采购。
  2.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定点采购的项目,目前包括办公家具(京区单位)、汽车维修(京区单位)、汽车保险、汽车加油(京区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京区单位)、规定的会议服务(京区单位)。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制定的定点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3.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目前包括民用空调(分体壁挂空调和分体立式空调)。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制定的集中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4.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纳入上述范围的项目,目前包括除防病毒软件以外的计算机通用软件(京区单位)、程控交换机、汽车、电梯(京区单位)、锅炉(京区单位)、印刷设备、建筑装饰材料(京区单位)、变配电室设备(京区单位)。各单位应将上述项目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单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上述货物时,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见附件),院审核、汇总后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单位采购属于我院采购目录的设备时,应参加我局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请各有关单位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设备技术需求文件交东方国际招标公司,经统一招标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006年我院政府采购目录为:
  1、计算机(不包括独立计算机软件和微型计算机);
  2、核磁谱仪和核磁成像设备;
  3、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能谱;
  4、质谱仪(包括有机质谱、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
  5、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
  6、其他单件预算大于5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目录中所列设备单价小于80万元的,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分散采购。

  五、关于单位分散采购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由单位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分散采购,即按规定的适用情形、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各单位应按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及院基本建设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采购。

  六、关于公开招标方式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进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采购。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货物,属于院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位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见附件),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属于非院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位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报院审批。对于经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人不到3家,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货物,单位需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
  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
综合计划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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