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9]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料加工进口额”指退税机关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且海关已核销的从国外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二、退税机关须按本通知第四条所述第一种清算方式布置企业开展清算并进行复核,确认后,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出口退(免)税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出口企业须在3月31日前上报退(免)清算表, 同时按附件1和《计算机录入文件结构》录入清算数据并报送软盘。?
  四、各地清算工作应于4月20日前结束, 将清算报告和本通知附表1至附表4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在4月25 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附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 国税发[1999]6号)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