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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89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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