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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拆装煤气表和维修燃气火嘴工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56号
市煤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拆装煤气表人工费和燃气火嘴材料工时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燃气供应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你公司对因用户原因导致需要拆、装煤气表的用户收取工时费,收费标准为:1.6M3煤气表(不含主材),拆除18.00元,安装32.00元;2.5M3煤气表(不含主材),拆除18.00元,安装39.00元。
  2、同意你公司对自愿申请维修或更换燃气火嘴的用户收取工时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6.00元(含主材)和8.00元(不含主材)。
  3、因用户原因导致煤气表损坏,更换新煤气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煤气表按你公司实际进货价格加20%计价(其中包括税金和检测、仓储及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此批复自2003年4月10日起执行。
  接此批复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增项事宜,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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