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56号
市煤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拆装煤气表人工费和燃气火嘴材料工时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燃气供应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你公司对因用户原因导致需要拆、装煤气表的用户收取工时费,收费标准为:1.6M3煤气表(不含主材),拆除18.00元,安装32.00元;2.5M3煤气表(不含主材),拆除18.00元,安装39.00元。
2、同意你公司对自愿申请维修或更换燃气火嘴的用户收取工时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6.00元(含主材)和8.00元(不含主材)。
3、因用户原因导致煤气表损坏,更换新煤气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煤气表按你公司实际进货价格加20%计价(其中包括税金和检测、仓储及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此批复自2003年4月10日起执行。
接此批复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增项事宜,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