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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机动车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67号
沈阳机动车交易中心:
  你单位《关于沈阳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内贸易部《关于同意设立沈阳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复函》([1996]内贸函机字第705号)和你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单位服务费批复如下:
  在旧机动车买卖双方成交的条件下,同意你单位在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2%。
  接此批复后,请到皇姑区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并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此批复自2003年4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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