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44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和核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费收取标准的函》(辽财会函[2002]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鉴于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高向地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收取考务费标准,考虑你厅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试卷保管、评卷、答题卡印制、考试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支出较大,同意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调整为每科35元。
二、你厅按财政部规定进行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培训,须按财政部颁发的培训大纲,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培训不少于80课时,收费标准每人300元;中级培训不少于150课时,收费标准每人500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培训不少于120课时,收费标准每人400元。以上标准包括教材、计算机操作、考试及合格证等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学员考试不合格要求继续参加培训的,培训单位应免费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实施收费前,要对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严格按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