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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5-10 生效日期: 1989-05-10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西藏地区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对援藏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邮电建设,关系到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因此,各选派单位应顾全大局,根据工作需要,保质保量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章 选派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西藏邮电部门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由西藏邮电管理局与内地有关省、市邮电部门协商,采取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人员代培等多种方式解决。

  当前,对口包干援藏的办法仍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援藏人员应热爱邮电事业,有艰苦奋斗的思想,身体条件能够适应西藏地区的工作,在业务专长、技术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方面,符合受援单位提出的条件,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第三章 选派程序及期限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对口派援单位提出派援计划和要求,派援单位按要求提出人选,并进行协商。


  第六条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派援单位应及时提供选派援藏人员登记表及主要表现、业务专长等情况。


  第七条 西藏邮电部门应尽快落实援藏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援藏人员进藏后,即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对口援藏人员入藏时须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介绍信。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


  第九条 对口援藏人员援藏期满后,仍由派援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受援单位要及时做好鉴定,寄往派援单位。


  第十条 对口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限暂定为三年(不含休假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亦可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在藏任专职教师和以其他方式援藏的人员,可视完成援藏任务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工作期限。


  第十一条 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限,从离开西藏驻柳园、成都、西安、格尔木办事处进藏之日开始至离开西藏地区之日为止。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口援藏人员在藏期间除享受西藏地区规定的工资等待遇外,还应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派援单位发给一次性御寒补助费五百元。

  (二)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间,由派援单位按其原标准工资额发给援藏补助金,资金来源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三)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满三年后,由派援单位给予晋升一级工资。

  (四)援藏人员除按规定回内地休假外,其在内地的配偶三年内可去西藏探亲一次。其配偶系邮电职工的,往返路费(含住宿费)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非邮电职工的,由受援单位报销。如不去探亲的,可一次性发给配偶三百元。


  第十三条 援藏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由派援单位聘任,在藏工作期间,受援单位应继续承认。


  第十四条 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间,由派援单位负责其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的调整,增长部分不再转入西藏,由派援单位发给本人或其家属,援藏工作结束后,相应纳入本人工资。


  第十五条 在援藏期间经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者,返回原单位后的有关待遇可参照邮电部(1988)邮部字36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援藏人员的待遇,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省(区、市)内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事宜,可按国家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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