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8]58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问题,总行曾分别于1998年7月10日和7月13日发出《关于撤销部分农村信用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传[1998]38号)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39号),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动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农业银行后,“临时存款”账户即予以撤销。文件下发后,绝大多数分行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积极协调,在重新认定行、社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动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了部分农业银行债务,撤销了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临时存款”账户。但也有部分农村信用社由于债务难以认定,“临时存款”账户仍未撤销。
鉴于行社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短期内难以全部清理,现决定撤销农村信用社“临时存款”账户。各分行接到本通知后,即可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临时存款”账户,将该账户资金全额划入其准备金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撤销后,但各地分行仍要积极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