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2章第105G条)
[1975年7月11日]
(本为1975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博物馆指定令》。
第2条 指定博物馆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定附表所列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部分或其他地方为博物馆。
附表 版本日期 21/07/2000
维多利亚兵房茶具文物馆。(1987年第45号法律公告)
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号香港艺术馆(根据本条例第105M条拨作文娱中心用途的演讲厅、陶艺工作室、绘画工作室及版画工作室除外)。(1996年第213号法律公告)
尖沙咀海防道九龙公园58座香港历史博物馆。(1998年第386号法律公告)
尖沙咀漆咸道南100号香港历史博物馆。(1998年第386号法律公告)
九龙深水埗东京街41号李郑屋汉墓博物馆。(1999年第50号法律公告)
梳士巴利道香港太空馆(不包括太空馆演讲厅)。(1981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柴湾吉胜街14号罗屋民俗馆。(1990年第58号法律公告)
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2号香港科学馆(根据本条例第105M条拨作文娱中心用途的演讲厅及特备展览厅除外)。(1991年第49号法律公告)
西贡上民俗文物馆。(198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荃湾三栋屋博物馆。(1987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沙田文林路1号香港文化博物馆。(1999年第275号法律公告)
西湾河鲤景道50号香港电影资料馆。(2000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6年第21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