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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济南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人防、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十一)负责对各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领导,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信息、督查、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全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规范和统一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
  (三)执法处
  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关系,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各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和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装备处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配置、保养、更新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社会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配行政编制32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机关编制总额35人。领导职数配局长(总队长)1人,政委1人,副局长(副总队长)4人(其中1名副局长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队长兼任);处长5人,副处长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组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直属大队,为全额预算管理处级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80人,内设办公室、6个执法中队,均为科级。领导职数配大队长1名、政委1名、副大队长2名;配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各中队配队长1人,副队长2人。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主要职责:行使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组织全市性城市规划、建管等专项执法活动;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直属大队成立后,各区(含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不再行使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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