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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执行A级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5 生效日期: 2003-05-25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94号
市直有关医院:
  为满足患者需求,我市医疗机构不断完善自身建设。目前,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等7家医院从规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质量、环境等方面均已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水平。但由于国家医院等级评定工作已于1997年停止,使这些医院不能按已达到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为了使这些医院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并得到相应合理的补偿,经请示省物价局、卫生厅同意,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市口腔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沈阳市肛肠医院、沈阳市妇儿医疗保健中心等7家医疗单位,暂按A级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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