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54号
辽宁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辽统字[2003]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两科)、全国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两科)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120元。
本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及支付国家考务费。
二、本批复发布后,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实施收费前,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