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函[2001]125号
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原浙江东阳化工厂)、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佛山电化总厂、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氟化工总厂(原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实验厂):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7]764号)的规定,我局现核定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2001年度与国内消费有关的哈龙(Halons)生产配额(第一批),并发放生产配额许可证(第一批)。各企业哈龙生产配额量见附件。
请各企业严格按已核定的第一批生产配额组织生产,各企业执行配额情况由企业所在省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监督。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2001年度全国哈龙(Halons)生产配额表(第一批)
注:1、括号内为ODP吨;
2、1211的ODP值为 3,1301的ODP值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