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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建筑管理局的相关职能。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划归市房产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诉工作。
  (三)参与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对国家、省在本市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监督。
  (四)负责全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化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类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九)研究制定城市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开展建设事业科技成果的开发、引进、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十)指导市政公用、园林、环卫事业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政府规定,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内设17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对外联络、接待、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及保密、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及综合调研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与编制城市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编制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承担城建项目审批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建设系统工程预、决算审查和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培育、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指导建设系统各项财务决算的汇总、分析与上报;负责建设系统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规费(综合配套费和原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
  (五)科技与建筑节能管理处(外经处)
  组织制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全市建设行业(包括村镇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科研及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法规,编制我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实施计划;推广新型材料及科研成果;负责科研选项、立项、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职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业务。
  (六)城市化与村镇建设处
  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方针,组织开展城市化配套政策和相关课题的研究,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城乡结合部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旧村改造工作;拟定村镇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重点镇、中心镇、试点镇(村)、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及小城镇建设工作。
  (七)勘察设计处(抗震办公室)
  制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培育、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计质量、行业规范、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抗震设防的管理。
  (八)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参与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对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监督并组织对重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九)建筑市场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清出政策规定;制定并实施整顿建筑市场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活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和工程合同备案;指导协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工程建设管理处(装饰管理办公室)
  拟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招建施工许可;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工程纠纷;负责全市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
  (十一)质量安全管理处
  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贯标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指导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促处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级事故;受理质量安全投诉。
  (十二)建筑队伍管理处
  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济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对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的告知性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房地产开发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住房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组织普通商品住房(中低价位)、重大基础设施配套安置房的开发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统计和全市房地产业信息预警预报工作;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库;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市场和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督检查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十四)拆迁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类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拆迁立项,冻结拆迁范围,发布拆迁公告、通告,签发《拆迁许可证》;验收拆迁现场;负责拆迁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拆迁评估管理和拆迁统计工作;负责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副本、拆迁档案和统计材料的备案管理。
  (十五)城市建设处
  指导市政公用、园林、环卫事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重点道路、桥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协调管理。
  (十六)城市管理处
  负责组织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审批;组织制订城市户外灯饰和夜间照明规范和技术标准,控制夜间光污染;负责城市户外灯饰、建筑夜间照明、庭院照明方案的审查审批管理;组织指导城市景观节点及公共活动场所亮化工作的开展。
  (十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系统内知识分子及统战工作;负责干部教育、职工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建设委员会配行政编制95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人,工勤人员编制10人,机关编制总额11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6人;总工程师(副局级)1人;总经济师(副局级)1人;处长18人,副处长18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一)原市建筑管理局所属的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二)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所属的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心,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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