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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卷烟销售管理,尽快解决同城多头供货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同一城市多头供货问题,国家局曾三令五申要求予以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一城市多头供货问题的存在,既违背规范经营的要求,造成卷烟流通秩序混乱,同时也严重制约着城市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的发展。为切实加强卷烟销售管理,彻底解决同一城市多头供货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公司)领导对实现'一个龙头放水'问题要高度重视,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国家局整顿流通秩序、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解决好同一城市、同一地区多头供货的问题,真正实现'一个龙头放水'。
  二、各省级卷烟销售部门一律不得直接面向零售户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凡省级卷烟销售部门在省会城市单设批发机构(配送中心、批发部、批发超市)对零售户批发供应卷烟的,其机构和经营业务必须限期在今年年底前纳入省会城市的销售网络,由市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三、地级城市也要实现'一个龙头放水'。由地级市公司的卷烟销售网络统一负责管理。
  四、各级烟草公司和烟厂的多种经营单位均不得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烟厂调拨站一律不得对零售店和当地零售户批发卷烟。
  五、各级烟草公司所属的卷烟批发机构(配送中心、批发部、批发超市)其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自身独立经营,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系统外单位搞联营,更不得承包给系统外单位和个人经营。
  六、各省级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着手整改,把解决同一城市多头供货问题,当做加强规范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并于8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国家局写出专门报告。国家局(总公司)责成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组织检查组检查各省级局(公司)的落实情况。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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