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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117号
沈阳中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缴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核成本,你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按以下标准执行:按占地面积收费,仓储区、餐饮区、办公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加工区、运输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交易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试行期自2003年7月起,试行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和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监督查询。
  你公司实施此收费标准之前,须到沈阳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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