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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应符合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应以标准中文简体字(以下简称中文)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国、卷烟类型(如:烤烟型、混合型、外香型或雪茄型)及烟支数量。
三、卷烟的箱、条、盒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和焦油量及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XXmg”或“X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X.Xmg”。
四、箱包装体上应有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卷烟类型、烟支数量、烟支规格和生产日期。
五、本规定有关包装的要求(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标注除外)也适用于雪茄烟等进口烟草制品。
六、依据本规定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中国市场,违者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办理。
七、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