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资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得到了有效开展,在推进企业改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中,还相当程度地存在着对参加失业保险认识不足,缴费意识淡薄,态度消极;有的县(市)区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在财政资金安排上未充分考虑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不够,征收进度滞后。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对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辽政发[2003]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当前扩面的重点是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地区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将失业保险的扩面、保费征缴等各项指标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不能如期完成目标的地区和部门,其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各级劳动保障、地税、人事、工商、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尚未参保的所属事业单位于8月底前全部参保;外经贸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未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底前参保;负责批准、管理转制企业的部门负责组织所有转制企事业单位参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时,要督促城镇私营企业参保。各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参保人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人数的核查,防止丢保、漏保。
二、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收尽收
地税部门作为失业保险费征收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失业保险费收缴工作。各缴费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缴费义务,只要能发出工资就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因财政未将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而未缴费的,各级财政必须尽快追加预算并及时拨款。各县(市)区政府要于8月底前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全年失业保险费预算全额追加完毕,各事业单位9月底前补齐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实行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同步征收,缴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也必须补缴失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三、完善失业人员管理机制,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
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2003年末要实现市级联网,努力使该系统向社区延伸。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确定待遇期限,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要坚决剔除。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登记、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重新就业认定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应建立失业人员就业状况核查制度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示制度,定期在社区公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名单及就业状况,形成监督机制。已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应在每月1日至10日内,到社区签到登记,说明求职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到社区签到的,视为已经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参加培训后连续5日以上,累计10日以上无故旷课的失业人员,可视为重新就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四、实行失业保险金阶段性领取办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为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处于阶段性就业时,经本人申请,可分阶段领取失业保险金。在缓领期(一般为1年)内可保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暂时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缓领期满,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可申请恢复享受余下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缓领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按再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