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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 2001-07-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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