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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B章:报刊注册及发行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68章第18条)

  [1951年7月1日]

  (本为1951年第15号附表2第I部)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报刊注册及发行规例》。

  第2条 报刊的注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本地报刊均须按照本规例注册。

  第3条 须向注册主任提供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达成注册,第4条所指明的其中一人须向注册主任提供附表表格1所指明的详情,并须核证该等详情及他本人的描述均属正确。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第4条 须由东主等核证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指明的详情须由本地报刊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提供并核证。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如详情有所更改或发现不确须提供替代详情并予核证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指明的详情有所更改或发现不确,第4条所指明的人须于7天内向注册主任提供附表表格3所指明的替代详情,注明根据第3条提供的详情有何更改,并须核证该等替代详情及他们的描述均属正确∶(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但如该等人士中的一人遵从本条的规定,则就所如此提供的替代详情而言,由本条施加于任何其他人的义务须当作已经解除。

  第6条 编辑身分的改变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编辑不在香港或实质上停止行使编辑的职能,他的编辑身分须当作已有所更改。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7条 公司或商号须如何提交核证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有关详情如由公司提供,核证书须由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提交,如是由商号提供的,核证书则须由商号的合伙人提交。

  第8条 除非遵从规例否则禁止印刷及出版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本规例内关于本地报刊的全部规定已获遵从,否则任何人不得印刷或出版或继续印刷或出版任何本地报刊,亦不得充任或继续充任任何本地报刊的编辑∶

  但如注册主任认为某新闻单张或某些新闻单张构成根据本规例注册的本地报刊的较后版次,则即使未有将该新闻单张或该等新闻单张作为独立的本地报刊注册,亦非违反本条。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9条 报刊注册纪录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按照本规例的条文提供的详情须由注册主任备存,作为本地报刊注册纪录册。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查阅及摘录报刊注册纪录册资料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缴付每次查阅费$28后,即可查阅任何本地报刊注册纪录册,而在缴付每份摘录费$115后,则可要求注册主任核证任何该等注册纪录册的一份摘录。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5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第11条 详情副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册主任须─

  (a)在有人根据第3条向他提供附表表格1所指明的详情而将某本地报刊注册后;及

  (b)在有人根据第5条向他提供附表表格3所指明的替代详情后,将表格1或表格3(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副本以邮递方式送交表格内指明的每一人。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注册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第2条进行注册须缴付费用$785.

  (2)注册有效期间,除首年外,每年须缴付年费$785,并须于注册的完成日期的周年缴付。

  (3)根据第5条提供替代详情,每次须缴付费用$83.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5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第13条 发行人须领有牌照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报刊只可由获注册主任发给牌照的报刊发行人发行经销。

  (2)牌照须采用附表表格2的格式,每年或不足一年的牌照费均为$785,有效期至有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1993年第5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3)向公众零售报刊不会因本条而规定须领有牌照。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由1995年第172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条 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或制作的报刊须提交注册主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第13条领有牌照的报刊发行人须在发行当日或翌日(假期除外),将每份由其本人发行,但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或制作的报刊及该份如此发行的报刊的所有第二或其他不同版次或印次各一份,提交注册主任。

  (2)根据第(1)款提交注册主任的每份报刊,须载有报刊发行人的签署、全名及地址。

  (3)注册主任须保持管有根据第(1)款向他提交的每份报刊为期不少于6个月,之后可将其毁灭或另行处置。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16条 (由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条 豁免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1)注册主任可豁免任何本地报刊受本规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规限。

  (2)任何根据第(1)款寻求豁免本地报刊受规限的人,如因注册主任根据该款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藉呈请书的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则─(1999年第34号第3条)

  (a)可为考虑该宗上诉而视该呈请书为完整;及

  (b)可维持、更改或推翻该决定,或以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代替该决定,或作出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3)在将注册主任的决定以书面向某人作出通知之时起计的7天届满后,该人即不得行使第(2)款所订定的上诉权利。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18条 发送给注册报刊的新闻通报并不当作为报刊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通讯社发出的新闻通报,如获注册主任信纳只在香港发送给根据本规例注册的本地报刊,则就本规例而言,在发送对象仍仅限于上述报刊期间,不得当作为本地报刊,并须获豁免受本规例规限。注册主任须以书面签署宣布他是否已信纳情况一如上述。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19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2、3、4、5、8、13(1)、14或15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但违反第15条则只可处罚款$1000.

  (1954年A27号政府公告;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11及13条]

  表格1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第268章)

  报刊注册及发行规例

  本地报刊东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编辑的详情

  本地报刊名称……

  本地报刊地址……

  出版次数……

  (每半年/每季/每月/每两周/每周/每日或其他刊期)

  东主全名……

  主营业地址……电话∶……

  *东主香港身分证号码……

  东主签署或盖章……

  承印人全名……

  承印人营业地址……电话∶……

  *承印人香港身分证号码……

  承印人签署或盖章……

  出版人全名……

  出版人营业地址……电话∶……

  *出版人香港身分证号码……

  出版人签署或盖章……

  编辑全名……

  编辑营业地址……电话∶……

  *编辑香港身分证号码……

  编辑签署或盖章……

  本人核证上述详情及本人描述均属正确。

  **填报人签署∶……

  报人描述∶……

  (东主/承印人/出版人

  /编辑/或其他描述)

  日期∶……

  注∶*(i)凡并无持有香港身分证,应填写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码。

  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应填写公司注册号码。

  **(ii)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填报人应为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

  如属商号或合伙,填报人应为该商号或合伙的合伙人。

  表格2

  牌照编号……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第268章)

  报刊注册及发行规例

  报刊发行人牌照

  ……(全名),

  营业地址为……,

  香港身分证号码为……

  领有报刊发行人牌照,可在……

  (地址或地点)经营业务,有效期至19……年12月31日止。

  牌照费∶$收讫。

  (持牌人照片)

  ……

  报刊注册主任

  日期……

  表格3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第268章)

  报刊注册及发行规例

  更改本地报刊详情

  详情现有详情替代详情**更改

  日期

  本地报刊名称……

  本地报刊地址……

  出版次数……

  (每半年/每季/每月/每两周/每周/每日/或其他刊期)

  东主全名……

  东主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东主香港身分证号码

  新东主签署或盖章

  承印人全名

  承印人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承印人香港身分证

  号码

  新承印人签署或盖章

  出版人全名

  出版人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出版人香港身分证

  号码

  新出版人签署或盖章

  编辑全名

  编辑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编辑香港身分证号码

  新编辑签署或盖章……

  本人核证上述详情及本人描述均属正确。

  **填报人签署∶……

  填报人描述∶……

  (东主/承印人/出版人

  编辑/或其他描述)

  日期∶……

  注∶*(i)凡并无持有香港身分证,应填写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码。

  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应填写公司注册号码。

  **(ii)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填报人应为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

  如属商号或合伙,填报人应为该商号或合伙的合伙人。

  **(iii)凡所提供的详情维持不变,填上“并无更改”。

  (198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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