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规(2001)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地质灾害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中有的事故的发生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管理的监管不力有关。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的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35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管理工作。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防灾减灾、保障城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2001)35号文件,切实依法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于防治地质灾害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对涉及城乡规划安全的内容进行检查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建设部负责组织检查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发(1996)18号文件颁布以来同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规划建设用地安排是否以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地质灾害多发地区是否有相应的防治规划内容和措施;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用地内进行工程建设的,是否对勘察设计阶段提出了制定防范灾害的明确要求;对地质灾害多发或有潜在危险的地区,要限期对规划作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同时,要认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重点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建设工程。发现存在地质条件等方面隐患的,要迅即报告上级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城乡规划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抓紧向本级政府汇报城乡规划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面的计划和措施,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城市勘察,掌握保障城镇安全所必备的基础资料。凡缺少符合要求的工程地质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必须限期补充。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以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凡不具备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及有关资料的,不得进行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加强防灾专项规划中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地质灾害多发或有潜在危险的地区要根据需要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要严格规划编制资质管理,严肃查处不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行为。
三、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审批建设项目。在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将防灾专项规划中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要求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条件。凡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或工程地质状况不清、用地条件不明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工程要尽可能避开易发生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不能完全避开的,必须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各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