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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预防非典2号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 2003-08-06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134号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对你医院研制的水剂“预防非典2号”成本审核,同意“预防非典2号”(100ml*2)每袋按7.90元价格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和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申报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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