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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3 生效日期: 2003-08-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3]16号)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出了规定。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辽政发[2003]23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均为征收范围。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已安排的残疾职工,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

  二、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辽阳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及征收手续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以及未纳入预算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养老保险预算征收级次(中省直单位纳入市级)实行属地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各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4月为年审期。年审期间,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由省残联和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年审表格,并按要求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由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代扣时间为每年7月。由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2003年度保障金代扣、代征时间为2003年10月。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期间负责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提供给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和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在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
  (四)凡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交。补交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交时限,同时通知财政部门或地税机关代扣、代征。
  (五)保障金的征收凭证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二)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均要建立保障金专户,负责保障金的存储及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代扣和代征的保障金要按代扣和代征的级次全部转入保障金专户。
  (三)各县(市)区每年征收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市保障金专户,由市统一上缴省财政保障金专户,期限为下年度一季度末。
  (四)根据代征部门成本开支情况,由保障金中列支必要的经费。

  五、违章处理
  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对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要予以大力支持。保障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挤占挪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严格各项开支,确保保障金专款专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对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审计局、财政局、地税局、残联要定期对市、县(市)区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保障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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