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人给字第092005593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20055930号函核定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鼓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办理各项建设工程,提高工作效能,发展工程技术,加强绩效管理,特订定本支给原则。
二、适用对象: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实际从事工程业务,且其职务归列为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子)工程职系之工程技术预算员额之现职人员。至其他人员则由各机关自行衡酌纳入。
三、经费额度及来源:
依下列规定分别提拨,统筹运用:
(一)各机关得就实际从事工程业务,且其职务归列为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子)工程职系之工程技术预算员额,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币四万五千元,依下列规定提拨奖金额度:
1各机关如系自办工程规划、设计及监造相关业务:于年度终了时,评估各项工程计画,如达成原施政目标、产生预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前三年各项工程计画之预算执行率平均数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二十内提列工程奖金;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三十内提列;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三十五内提列;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四十内提列。
2非自办工程规划、设计及监造但实际从事工程相关业务:依自办工程业务所定提拨标准百分之七十提拨。
(二)于本支给原则实施前依「台湾省政府所属工程机关员工工程奖金发给要点」、「台北市政府所属工程机关员工工程效率奖金发给要点」、「高雄市政府所属工程机关员工工程效率奖金发给要点」规定支领工程奖金人员,得依各该要点规定提拨奖金额度,但于本支给原则实施后调任其它工程机关(单位)者,一律改依前开(一)规定提拨奖金额度。
四、奖金发给种类与数额:
(一)各机关每年计算匀用之奖金数额,其中应有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额度,以绩效评核结果发给下列二种绩效奖金:
1单位绩效奖金:绩效奖金额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数额,应由各机关依据绩效评核结果,分三级以上等第发给单位绩效奖金。获奖单位应衡酌所属成员个人贡献度及工作绩效,依常态分配原则分三级以上等第支给,不得平均分配。
2个人绩效奖金:绩效奖金额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数额,机关首长得依据所属员工之特殊绩效,实时发给个人绩效奖金。
(二)扣除绩效奖金额度以外之其余部分得依职等职务级点自行衡酌发给。
(三)每人每年度发给工程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三万元。
五、获分配单位绩效奖金之人员,于各机关平时考核累积记过达三次或一次记一大过或年终考绩列丙等或依公务员惩戒法受记过以上惩戒处分者,不得参与分配单位绩效奖金;另各机关临时、额外、约聘雇人员、职务代理人,得由各机关衡酌违反规定事实比照办理。
六、员工依其它规定支有奖金或国家重大工程职务加给者,不得再支领工程奖金。
七、各机关应成立绩效评估委员会依绩效评核原则及客观、量化之具体绩效指针,评估单位或个人之贡献程度及工作绩效。
前项绩效评核原则、绩效指针、单位或个人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及其它发给规定,应由各机关订定后报主管机关核定。
八、主管机关对于所属机关工程奖金中以绩效评核结果发给之奖金支给相关作业规定,应要求确实依照规定之绩效评估方式,设定其具体之绩效目标,并严予查核。
九、各机关单位绩效奖金及个人绩效奖金,应分别审酌整体施政绩效及个人工作绩效发给之。其中单位绩效奖金之发给,由各机关绩效评估委员会于年终进行绩效评估后,送请机关首长核定后发给;个人绩效奖金由机关首长于年度进行中,审酌个别员工之特殊绩效,实时发给之;或由单位主管提报绩效评估委员会通过后,送请机关首长核定发给。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得随时组成访查小组,实地了解本支给原则办理情形。如经访查发现未依规定执行或绩效不彰者,得要求各机关立即改正或酌减其工程奖金经费额度。
一一、本支给原则自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