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监发[2001]7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要求,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决定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及检查的范围与方法
1.组织领导。本次检查由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协调,共同组织实施。从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监察部选派一名副部级或司(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财政部从财政专员办公室抽调人员担任。具体检查工作以财政专员办公室检查人员为主。
2.时间安排。检查工作从2001年8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
3.检查范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部门和单位所属二、三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财政预算中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检查的重点单位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4.检查方法。检查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掌握的情况,对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就检查情况向国务院作专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