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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含有犀牛角、虎骨等成分的药品查处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1 生效日期: 1999-01-11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管市[1999]2号
浙江广东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药政处:
  近来收到有关反映,有些地方在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通知》(国发[1993]39号)文时,对文件内容存在着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出现了执法范围扩大等问题,致使一些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为明确理解文件内容,更好地执行文件的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国发(1993)39号文第一条中规定“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成分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此规定只针对包装标识上存在有误导消费者,使之认为包装内药品中含有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文字而言。包装材料上印有犀牛、虎等相关图像的药品不在规定的范围。对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印有犀牛、虎等相关图案的商标与包装,其药品可以继续生产、销售,不在查处范围。
  二、各地应按国发(1993)39号文精神,加强对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药品的查处力度,一律清查和封存1993年5月29日以后生产的包装上标示含有犀牛角、虎骨成分的药品。对此范围以外扣压封存的药品要予以解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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