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2002]738号
巴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巴南区地方电力一期农网改造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测算方案的请示》(巴南物价文[2002]141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区地方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区电力公司供区全部为农村乡镇,经商你区政府同意,对你区地方电网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为解决你区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对你区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7.66分,其中用于解决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6.32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巴南区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你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农村低压电力价格的通知》(巴物价发[2000]90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巴南区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表:巴南区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2003年1月1日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76 0.466 0.466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90 0.680 0.670
三.商业用电 0.805 0.795 0.78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64 0.554 0.544
五.大工业用电 0.417 0.402 0.392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62 0.452 0.442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90 0.180 0.17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已含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农网还贷资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54号)执行。表列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已按文件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