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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清查过期失效药品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4 生效日期: 1999-01-14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电[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近来发现一些地区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或将过期失效药品改换批号后进行销售,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造成极大威胁。1999年1月1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披露的长春药材采购供应站违法销售药品就是一个典型。为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清查过期失效药品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政、医药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所有药品进行清查。为切实落实清查工作,药政和医药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一安排部署。

  二、有有效期规定的药品现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要立即封存没收,并监督销毁。

  三、无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超过生产日期5年以上(含5年)的,要立即封存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解封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没收,并监督销毁。

  四、各地药品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的查处力度,在这次清查工作中,一经发现销售、使用污染、变质、过期失效药品的,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 条、 五十一 条之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更改批号不构成假劣药品的,按《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三 条规定查处。

  五、各地清查工作要在1999年2月底之前完成,查处结果请于1999年3月20日之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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