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铁财[2001]73 号
部属各单位:
我部制定的《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业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各铁路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由其财会主管部门负责外,铁路系统其他单位(含部属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由部财务司直接负责。部将刻制“铁道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式样由财务司另行公布);各铁路局应当自行刻制“××”铁路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并将式样报部财务司备案。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在铁路系统的企业(含多元经营、集体经济企业,下同)、公司(铁路独资、控股)、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铁路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铁路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中从事各种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处理经济案件的人员,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统计人员,车间经济核算人员、计工员,售票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档案管理部门从事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等不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第二章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全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组织工作,同时负责铁道部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各铁路局财会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三)多元经营、集体经济企业和铁路控股的企业,以及铁路工会系统等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所在的铁路局财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铁路局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不得下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利。
第三章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铁路系统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财务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财务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 规定的条件外,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2 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 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全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铁路系统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二)制定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三)制定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四)组织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试卷印刷、试卷评判和公布考试成绩等工作;(五)组织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财务处分别负责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二)负责本单位考生报名、考场设置、准考证发放、组织监考等工作;(三)协助部财务司组织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者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直接发证条件的,经部财务司或者铁路局财务处审查合格后,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在铁路系统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铁路单位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铁路单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表'),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
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办理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完毕后,应当及时将《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存入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员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第十七条 铁道部财务司负责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铁道部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各铁路局财务处负责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铁路系统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办理注册登记:(一)持证不在岗人员被聘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工作单位调动(含铁路单位之间调动和从路外单位调入);(三)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发生变更;(四)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可相对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进行2~3 次。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单位所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铁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手续时,应由持证人员填写《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附表2)1 式4 份,并附有相关变更证明,如被聘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调动单位的任职通知、学历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汇总上报(调动后的新单位)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交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为持证人员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将《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1 份存入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1份连同注册登记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退回本人,另2 份退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财会主管部门保存。
第五章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第二十二条 铁路系统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每2 年进行1次,应当在年检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由其本人如实填写《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附表3)1式4 份,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年检时,持证人员所在单位财会部门或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向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供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年检人员的下列材料:(一)铁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考核表;(二)签署意见并加盖财会主管部门印章的《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情况;(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情况;
(四)持证在岗会计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二十六条 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审检。
第二十七条 对年检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不予通过年检:(一)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而达不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的;(二)在前一个年检周期未进行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而在本年检周期又不符合通过年检条件的;(三)经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应当对持证人员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年检:
(一)对于符合年检条件的人员,应当在《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栏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有效期、年审日期,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并及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退回本人。
(二)对于缺少年检必备资料的人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后,再确定是否可通过年检。
(三)对于不符合通过年检条件的人员,应当在《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有关栏签署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及理由、年检日期。
第二十九条 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结束后,应及时将《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1份存入本人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1份退回持证人员本人,另2份分别退本人所在单位财会部门及其上级财会主管部门保存。通过审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连同《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一同退回持证人员本人。
第三十条 在年检周期中间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够2年,也应当参加年检。
第六章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分为持证在岗会计人员和持证不在岗人员。
(一)持证在岗会计人员是指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按专业技术资格的级别和类别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具有非会计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具有非会计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具有非会计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8类。
(二)持证不在岗人员是指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
(三)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
(四)铁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表;
(五)关于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文件;
(六)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资料。
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在资格证书失效' 年后销毁。
第七章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铁路系统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四)上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责令有关单位进行纠正。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八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条 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文件、内部报刊等形式,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失效情况,并存入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各铁路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报铁道部财务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铁路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1997年《关于印发〈铁路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财函[1997]33号)以及其他关于会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铁道部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