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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B章:床位寓所(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47章第35条)

〔1995年2月9日〕

(本为1995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豁免证明书发出或续期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监督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根据本条例第9条将豁免证明书续期,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为$90。

(1995年制定)

第3条 牌照发出或续期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2条发出牌照或根据本条例第13条将牌照续期,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须按照获准许的床位数目如下表而定─

准许的床位数目 费用$

12─20个 370

21─30个 570

31─40个 800

41─50个 1030

51─60个 1250

61─70个 1480

71个或以上 2280

(1995年制定)

第4条 牌照费用的调整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2条发出的牌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或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3条将牌照续期不超过12个月,须就发牌或续牌缴付的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将根据第3条所定的费用除以12,再乘以实际的有效期或续期期间的月数。

(1995年制定)

第5条 费用的减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可完全或局部免收、减收或退还于本规例中订明的费用。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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