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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A章:床位寓所(上诉委员会)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47章第35条)

〔1995年2月9日〕

(本为1995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上诉人”(appellant)指根据本条例第26条递交上诉通知的人。

(1995年制定)

第3条 上诉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26条递交的上诉通知必须─

(a)符合附表表格1的格式;及

(b)由上诉人送达主席及监督。

(1995年制定)

第4条 进一步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如需从另一方获得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可于上诉通知根据第3条送达监督后7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对方送达通知,指明所需的进一步详情,而获送达该通知的一方须于通知根据本条送达后7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送达通知的一方提供该等详情,并将详情副本一份送达主席。

(1995年制定)

第5条 文件的查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要求对方于通知送达后7日内,向他出示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供他查阅及准许他予以抄录或复印。

(2)上诉当事人如不遵照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行事,除非他能令上诉委员会信纳他有充分理由不遵照该通知行事,否则不可在其后提出该通知所指的文件作为证据。

(1995年制定)

第6条 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通知送达后,主席须为上诉择定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主席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28日前,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符合附表表格2格式的通知书,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5年制定)

第7条 证人传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以符合附表表格3的格式提出申请,主席可向任何申请书内指明姓名的人发出符合附表表格4格式的证人传票,要求他到上诉委员会席前作供及出示任何关于该宗上诉的文件。

(1995年制定)

第8条 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主席主动作出或应任何一方上诉当事人的请求而作出命令,禁止所有人或任何人在整个或部分聆讯过程中在场,否则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1995年制定)

第9条 法律代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上诉聆讯中─

(a)上诉人可由大律师律师代表;及

(b)监督可由大律师律师或律政人员代表。

(1995年制定)

第10条 放弃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上诉人可藉给予主席书面通知,并送交副本一份予监督,放弃整项上诉或其任何部分。

(2)上诉人根据第(1)款给予通知时,须将该通知副本一份送达监督。

(1995年制定)

第11条 上诉人不出席聆讯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上诉人如在择定的日期及时间,既不亲自出席聆讯,又无大律师律师代表出席,上诉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可将聆讯延迟或押后一段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间;

(b)可进而聆讯上诉;或

(c)可驳回上诉。

(2)上诉委员会如根据第(1)(c)款命令驳回上诉,上诉人可于该命令发出后30日内藉向主席给予书面通知,并送交副本一份予监督,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命令;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聆讯,可推翻该命令。

(3)上诉委员会如根据第(2)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推翻,主席须为该宗上诉择定新的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主席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14日前,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符合附表表格2格式的通知,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5年制定)

第12条 上诉人不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或不提供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委员会如信纳有以下情形,可驳回上诉─

(a)上诉人没有根据第3条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副本;或

(b)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监督提供进一步详情。

(1995年制定)

第13条 聆讯程序的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宗上诉的以下事宜,以书面或安排以书面作详细纪录─

(a)上诉理由;

(b)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

(c)任何为上诉人作证的人的姓名;

(d)任何为监督作证的人的姓名;

(e)任何被上诉委员会传召作证的人的姓名;

(f)任何作证的人所提出的证据;(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g)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h)根据本条例第28条就上诉所涉及的讼费而判给的任何款项的款额;及

(i)获判给讼费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1995年制定)

第14条 向主席送达通知或由主席、监督或上诉人送达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要送达主席的通知须送达政务科办事处。

(2)任何根据本规例─

(a)须由主席送达上诉人或监督的通知;

(b)须由监督送达上诉人的通知;或

(c)须由上诉人送达监督的通知,可以面交方式送达,或以寄往上诉人或监督(视属何情况而定)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的挂号邮递方式送达。

(1995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7及11条]

表格1[第3条]

床位寓所条例

(第447章)

根据本条例第26条递交的上诉通知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面附注。

致∶上诉委员会主席

1.上诉人姓名/名称∶.............

2.上诉人地址∶..................电话号码∶.................

3.上诉人收件地址(如与上址不同),或经正式授权的上诉人代表的姓名及收件地址∶

...........

4.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的详情∶

(须附上有关决定副本一份,并指出就那一方面事宜提出上诉)

..............

5.上诉理由∶..........

6.准备提出的证据∶.............

7.证人姓名∶.............

8.准备出示的文件∶..........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

附注∶

1.本表格供对床位寓所监督根据本条例第8、9、10、12、13、14、15或21条所作的决定感到受屈的人使用。

2.本表格须按照表格的指示填妥,并在你收到来自监督的通知关于你要上诉反对的决定后28日内送达上诉委员会主席,地址为政务科办事处。

3.递交本通知时,你须同时将通知的副本一份,按监督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以面交方式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监督。

4.本表格第5至8段所列出的详情须足以充分告知主席及监督上诉的性质但你仍可能被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详情及出示文件,以供监督查阅。

5.送达本上诉通知前,请参阅《床位寓所条例》及《床位寓所(上诉委员会)规例》。

(1995年制定。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表格2[第6及11条]

床位寓所条例

(第447章)

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对..............提出上诉事。

致∶(上诉人)................

及床位寓所监督∶

请注意∶上述上诉定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在....................聆讯。

致上诉人∶

请注意∶如你不于上述时间及地点亲自出席聆讯,亦无经正式授权的大律师律师代表你出席,则上诉可因合理因由延迟或押后,或予以驳回,或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聆讯。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本人于19...........年...........月...........日在....................

将通知书送达................

通知书收件人通知书送达人

(1995年制定)

表格3[第7条]

床位寓所条例

(第447章)

证人传票申请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致∶上诉委员会主席

鉴于....................地址为............

.....................

可为上述上诉作出重要证供,本人.............

申请向上述者..........发出传票,令他就此事出席本上诉聆讯。/*并携备及出示以下文件∶

要求出示的文件

........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监督

*删去不适用者。

(1995年制定)

表格4[第7条]

床位寓所条例

(第447章)

证人传票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对...................提出上诉事。

致∶..................

现传召你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到...................出席聆讯,并且此后每天亦须出席聆讯,直至聆讯程序完毕为止,以便在上述上诉案件作证。你另须携备及出示以下文件∶ 须出示的文件

................

本传票代表..............发出。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本人于19...........年...........月...........日在...........

将通知书送达................

通知书收件人通知书送达人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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