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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旅游业是一项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负有管理、协调、监督等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为旅游经营单位创造条件,努力开拓客源市场,提高我市旅游业的整体水平,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为促进我市的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旅游业有了较快发展。全市兴建了一批宾馆、饭店,新开发了一些景观点,综合接待能力显著提高,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当前我市旅游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分散,行业管理关系尚未理顺;旅游资源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还不配套;旅游业基础管理薄弱,综合服务质量不高。为全面提高我市旅游业的水平,进一步适应现代化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市旅游局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旅游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全市旅游业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能和管理范围是:
(一)编制全市旅游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和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服务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审核一、二类旅行社开办经营申请,并报送国家旅游局批准;
审批三类旅行社开办经营申请。
(三)审批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和其他涉外服务性企事业单位(含郊区、县、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的涉外招待所),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核发旅游签证通知;统一规划和管理旅游宣传、招徕、促销工作。
(五)规划和管理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考试;协调高等旅游院校(专业)的招生、实习和分配;会同市教育局指导中等旅游职校的教学和师资培训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价格、旅游财务、旅游审计、旅游外汇和旅游统计(含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发、研制旅游商品。
(九)制订本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协调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负责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综合平衡。
(十)管理各类旅游学会、协会。
(十一)审批、管理外省、市派驻我市和我市派驻外省、市的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境外驻我市和我市驻境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地区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单位实行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市旅游局会同市统计局实行旅游行业归口统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
三、继续整顿旅行社,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15号)精神和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各旅行社要进一步完善办社条件,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市旅游局根据国家规定,对旅行社实行经济指标管理,对导游服务进行经常性检查,促进旅行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四、加强对旅游市场,特别是散客旅游的管理。非旅游部门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旅游者发放旅游签证通知。非旅游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各单位不得安排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到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食、宿、购物。市外、境外旅游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旅游业务。对违反规定的,市旅游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紧密联系旅游行业实际,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抓好行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端正行业风气,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对在旅游经营场所出现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要进行坚决打击。各旅游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环境卫生,创造一个文明、卫生、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树立我市对外窗口的良好形象。
六、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安全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认真抓好旅游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各旅游经营单位有责任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要配合执法部门对海外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旅游业是新兴的产业,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为此,请市外事、计划、城建、商业、交通、口岸、公安、工商、物价、银行、外汇、财政、审计、统计、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以及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和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搞好我市旅游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