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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A章:会社(房产安全)(上诉委员会)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76章第22条)

〔1991年11月1日〕

(本为1991年第39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会社(房产安全)(上诉委员会)规例》。

(1991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上诉人”(appellant)指根据本条例第13条递交上诉通知的人。

(1991年制定)

第3条 上诉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3条递交的上诉通知必须─

(a)符合附表内表格1;及

(b)由上诉人递交主席。

(1991年制定)

第4条 上诉人须送达上诉通知副本及详情陈述书 版本日期 01/07/1997

上诉人根据本条例第13条递交上诉通知时,须同时将通知副本一份送达民政事务局局长,并须向民政事务局局长及主席提交一份陈述书,说明上诉理由,并包括将会提出的证据、会出示的文件及会传召的证人姓名等详情,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对上诉理由有充分而全面的了解。

(1991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5条 进一步详情 版本日期 01/07/1997

任何上诉当事人如需从另一方获得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可于上诉通知副本根据第4条送达民政事务局局长后7天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该另一方送达通知,指明所需的进一步详情,而该另一方须于上述通知送达后7天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送达通知的当事人提供该等详情,并将详情副本一份递交主席。

(1991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6条 文件的查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上诉当事人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要求对方于通知送达后7天内,向他出示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供他查阅及准许他予以复制。

(2)任何上诉当事人如不遵照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行事,则以后不得提出有关文件作为证据,除非他令上诉委员会信纳他有理由不遵照通知行事。

(1991年制定)

第7条 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版本日期 01/07/1997

凡有人递交上诉通知,主席须订定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28天前,向上诉人及民政事务局局长送达符合附表内表格2的通知,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1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8条 证人传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上诉当事人以附表内表格3提出申请,主席可向申请书所示的任何人发出符合附表内表格4的证人传票,要求他出席上诉委员会作供及出示任何关于上诉的文件。

(1991年制定)

第9条 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除非主席主动或应上诉人或民政事务局局长要求作出命令,禁止所有人或任何人在整个聆讯过程或部分过程中在场,否则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1991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法律代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在上诉聆讯中─

(a)上诉人可由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代表;及

(b)民政事务局局长可由讼务律师、事务律师或律政人员代表。(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1年制定)

第11条 放弃上诉 版本日期 01/07/1997

(1)上诉人可给予主席书面通知,放弃整项上诉或其任何部分。

(2)上诉人根据第(1)款给予通知时,须同时将通知副本一份送达民政事务局局长。(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1年制定)

第12条 上诉人不出席聆讯 版本日期 01/07/1997

(1)上诉人如不按主席订定的聆讯日期及时间亲自出席聆讯,而又无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代表出席,上诉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不出席,可将聆讯押后一段该会认为适当的期间;

(b)可着手进行聆讯;或

(c)可驳回上诉。

(2)凡上诉委员会根据第(1)(c)款命令驳回上诉,上诉人可于该命令发出后30天内向主席递交书面通知,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命令,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不出席聆讯,可推翻该命令。

(3)上诉人根据第(2)款递交通知时,须同时将通知副本一份送达民政事务局局长。(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4)凡上诉委员会根据第(2)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推翻,主席须订定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14天前,向上诉人及民政事务局局长送达符合附表内表格2的通知,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1年制定)

第13条 上诉人不向民政事务局局长送达上诉通知或不提供详情 版本日期 01/07/1997

上诉委员会如信纳有以下情形,可驳回上诉─

(a)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民政事务局局长送达上诉通知副本;

(b)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民政事务局局长及主席提交详情陈述书;或

(c)上诉人没有根据第5条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供进一步详情。

(1991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程序纪录 版本日期 01/07/1997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宗上诉的以下事宜,自行或安排以书面作详细纪录─

(a)上诉理由;

(b)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

(c)为上诉人作证的人的姓名;

(d)为民政事务局局长作证的人的姓名;(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e)被传召出席上诉委员会作证的人的姓名;

(f)作供的人的证供;

(g)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h)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上诉所涉及的诉讼费而定给的款项数额,以及获得所定给款项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1991年制定)

第15条 主席、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上诉人送达通知 版本日期 01/07/1997

根据本规例─

(a)须由主席送达上诉人或民政事务局局长的通知;

(b)须由民政事务局局长送达上诉人的通知;或

(c)须由上诉人送达民政事务局局长的通知,可用亲收送达方式或以挂号邮递寄往上诉人或民政事务局局长(视乎送达对象是谁)为人所知的最新地址的方式送达。

(1991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3、7、8及12条]

表格1[第3条]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

(第376章)

根据本条例第13条递交的上诉通知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面附注。

致∶上诉委员会主席

1.上诉人姓名/名称∶...............

2.上诉人地址∶.......................电话∶...............

3.上诉人收件地址(如与上址不同的话),或经正式授权的上诉人代表的姓名及收件地址∶

...........

4.上诉所反对的决定的详情∶

(须附上有关决定副本一份,并指出就那一方面事宜提出上诉)

..........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

附注∶

1.本表格供因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本条例第6、8、9或10条所作的决定而感受委屈的人士使用。

2.本表格须按其内载的指示填妥,并在有关你要上诉反对的决定的通知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向你送达之日起28天内递交上诉委员会主席,地址为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办公室。

3.递交本通知时,须同时将通知副本一份,按你所知的民政事务局局长最新地址,以亲收送达方式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民政事务局局长,并须向民政事务局局长及主席提交一份陈述书,说明上诉的各项详情,包括将会提出的证据、会出示的文件、会传召的证人的姓名,以及其他情况,而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对上诉理由有充分而全面的了解。民政事务局局长还可能要求你提供进一步详情或出示文件,以供他查阅。

4.递交本通知前,请参阅《会社(房产安全)条例》及《会社(房产安全)(上诉委员会)规例》。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5号第2条)

表格2[第7及12条]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

(第376章)

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对....................

提出上诉事。

致∶(上诉人)...........

及民政事务局局长∶

请注意∶上述上诉定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在....................聆讯。

致∶上诉人

请注意∶如你不依上述时间及地点亲自出席聆讯,亦无经正式授权的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代表你出席,则上诉可因合理理由押后,或予以驳回,或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聆讯。

日期∶19..........年..........月..........日................

上诉委员会主席

本人于19..........年..........月..........日在..................将通知送达................

通知收件人.........

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表格3[第8条]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

(第376章)

证人传票申请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致∶上诉委员会主席

鉴于................地址为...............

相当可能为上述上诉提供重要证供,本人..................

现申请向...........................................发出传票,传召他为此出席上诉聆讯。/*并携备及出示以下文件∶

须出示的文件∶...........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民政事务局局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删去不适用者。

表格4[第8条]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

(第376章)

证人传票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对................提出上诉事。

致∶.........

现传召你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前往........................................................出席聆讯,在上述上诉中作证。此后每天均须出席聆讯,直至诉讼程序完毕为止。你须携备及出示以下文件∶

须出示的文件∶.....

本传票是代表............................发出。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本人于19..........年..........月..........日在...........................将通知送达...............

通知收件人.........

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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