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药管市[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诺氟沙星胶囊同品种考核的工作已完成登记、检验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准确、无误地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药政处再次认真核对本省生产诺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数量(各省生产诺氟沙星胶囊的生产企业数量附后)。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下列几种情况分别列表:
第一,有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名单和批准文号;
第二,经原卫生部药政局批准技术转让持有新药证书副本并获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和批准文号;
第三,有仿制药品申请表,并经原卫生部药政局审核同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文号;
第四,未经原卫生部药政局同意,各省批准生产的生产企业名单(附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第五,在此次抗洪救灾中因生产假劣诺氟沙星胶囊,并被省卫生厅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名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月10日前将材料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稽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