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49章第22条)
[1991年6月1日]
(本为1991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旅馆业(费用)规例》。
(1991年制定)
第2条 豁免证明书发出或续期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6条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把豁免证明书续期,有关证明书持有人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为$785。
(1991年制定。1992年第40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29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24号法律公告)
第3条 牌照发出或续期的费用 版本日期 21/12/2001
凡─
(a)监督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牌照即须向监督缴付的费用,是附表1订明的适当费用;
(b)监督根据本条例第9条将牌照续期即须向监督缴付的费用,是附表2订明的适当费用。
(2001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第4条 豁免证明书或牌照的费用的调整 版本日期 21/12/2001
凡发出或续期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的有效期或续期期间不足12个月,则须缴付的费用须按以下方式厘定─
(a)(就根据本条例第6条发出或续期的豁免证明书而言)将第2条所指的费用除以12,再乘以该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期或续期期间的月数;
(b)(就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的牌照而言)将附表1第2栏订明的适当费用除以12,再乘以该牌照的有效期的月数;或
(c)(就根据本条例第9条续期的牌照而言)将附表2第2栏订明的适当费用除以12,再乘以该牌照的续期期间的月数。
(2001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第5条 费用的减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可完全或局部免收、减收或退还根据本规例规定须缴付的费用。
(1991年制定)
附表1 须就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的牌照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21/12/2001
[第3(a)及4(b)条](略)
(附表1由2001年第212号法律公告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