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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独立科研院所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11 生效日期: 1994-04-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实现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促进全市独立自科学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上档次,上水平、出成果、创效益,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现对市属独立科研院所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属独立科研院所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业绩考评分级管理的规定。按考评结果分别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二、根据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考评重点并结合在行业中的地位、作用、科研开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三、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组成考评小组,根据所属科研院所的综合情况,认真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分级报告,于下年一月底前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科研院所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查及终审考评,确定各科研院所年度等级。
  四、对连续三年被考评为一级所的科研院所,由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天津市骨干研究所”,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相应奖励。
  五、市骨干研究所和连续两年保持一级所的科研院所,市人民政府予重点扶持。
  1、优先使用重点科研院所专项经费;
  2、在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优先立项权;
  3、在科技贷款、出国考察及智力引进、国际合作、创办科技企业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4、具备条件的市骨干研究所,将推荐其优先获得申请授予培养研究生资格。
  六、市人民政府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型研究的科研院所给予支持,按项目拨付一定经费,改善研究条件和更新实验手段,同时鼓励其面向社会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对经考评定为四级所的科研院所,予以警告,并由主管部门重点帮助,提出调整措施。对连续三年评为四级的科研院所,不再纳入科研院所管理序列。
  八、市骨干研究所连续两次未被评为一级所,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天津市骨干研究所称号。
  此规定执行后,原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发的津科发二字(1990)16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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