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使警务督察民警、交通民警在执法时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同时为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决定为上述警种的民警配发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护头盔
督察民警、交通民警每人配发白色防护头盔一顶,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收回。上述警种民警配发的大檐帽(或贝蕾帽)使用年限延长二年。
二、白色武装带、工作包
督察民警每人配发白色武装带一条、白色工作包一个,使用年限五年。配发的外腰带长期使用。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配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