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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意大利使用的有关证书办理公证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4 生效日期: 1999-03-3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与意大利驻华大使馆的磋商结果,现就送意大利使用的民事类证书公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凡送意大利使用的婚姻、技术等级、驾驶执照等证书,均需办理公证。格式适用《公证书格式(试行ぉ》第四十九式之四,不办理实体性公证。
  二、公证书(含有关证书及公证书证词内容ぉ应附准确的意大利文译文。
   有关证书内容的译文最后要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复印章无效。
  三、办理上述公证时,公证处应按程序规定,严格审查。
   请尽快将上述内容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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