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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 2003-08-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保证了各级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财力需求,开创了全市抓经济增长、求征管质量、实现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端在运行过程中日益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市本级企业保留过多,税源分配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受地区和部门利益驱动,县(市)区之间挖抢税源、人为混库现象时有发生;财力分配在各级政府间不尽均衡,财力充裕地区和财力匮乏地区的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原体制中不合理因素仍在延续,固有的既得利益格局削弱了市政府统筹调控全市经济的能力;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街财政体制没有进行同步改革,有效配置财力资源机制受到严重弱化。去年以来,国家、省先后下发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为我市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市)区政府分配关系,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收入和财力增长机制提供了可靠依据和有利契机。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进一步完善我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发[2002]26号和辽政发[2003]17号文件精神,通过对地区财力分配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建立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力稳定增长机制,在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增强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财政支付能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一是充分调动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共同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是合理核定基数,确保既得利益;三是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从体制上解决税收流失问题;四是公正、公开、规范、透明。

  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在沿用1999年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的收入格局的基础上,自然转换省对市财政体制,通过适当调整市本级收入企业范围和部分共享税种及共享比例,重新确定市与县(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相应核定市与县(市)区体制划转基数和财政支出范围。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实行新体制后,除中央和省级收入以外的地方收入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市本级与县(市)区共享收入。
  1.市本级固定收入:土地增值税100%,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部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5%部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原市本级承担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直单位征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应归市本级的其他收入。市级收入企业包括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中石油辽阳化纤公司及所属企业、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产品销售中心、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石灰石矿、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辽宁省通信公司辽阳分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分公司、辽阳电业局、辽阳邮政局等10户企业的全部地方税收(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和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石灰石矿资源税除外)。其中,将市级收入企业中的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中石油辽阳化纤公司及所属企业、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产品销售中心的增值税15%部分按10:5比例与宏伟区共享,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的增值税15%部分按13:2比例与弓长岭区共享。
  2.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100%,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应归县(市)区级的其他收入。
  3.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实行市本级与县(市)区按比例共享,其中扣除中央和省共享部分后,市本级与县(市)区的共享比例分别是:增值税5:10,营业税35:35,企业所得税5:15,个人所得税12.5:12.5,房产税15:35,契税40:60,印花税60:4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市本级与县(市)区级次共享。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全额纳入市本级国库,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宏伟区的分别入各自县(市)区库;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全额纳入市本级国库,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的分别入各自县(市)区库。
  排污费收入暂按1999年财政体制执行,待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另行确定。
  (二)财政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行市和县(市)区事权划分的范围,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本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支出,以及为保证市本级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市本级行政管理费支出;市本级基建支出;保证市本级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支出;实行宏观调控、调整地区经济结构所必需的支出;按规定由市本级承担的对县(市)区的专项支出和配套资金;农林水气象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市属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城市维护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支出(其中公安经费支出包括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公安部门支出);教育支出;应由市本级承担的工业、交通、商贸、文体、卫生、科学管理部门的事业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对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贴支出;应由市本级承担的其他支出。
  县(市)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支出,以及为保证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需支出,具体包括:行政管理、公、检、法、司经费支出;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保障社会稳定支出;所属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的支出;支农和农田水利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教育支出;工业、交通、商贸、文体、卫生、科学管理部门的事业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应由县(市)区级承担的其他支出。
  (三)体制基数的确定
  1.所得税基数。按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以2001年为基期年计算。县(市)区按新体制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基期年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如果大于基期年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县(市)区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基数。按省确定的原则,分别以2001年和2002年两年的平均数及按新体制确定的共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县(市)区按新体制分享的各项收入,如果小于县(市)区按两年平均数测算的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县(市)区;如果大于县(市)区按两年平均数测算的收入,差额部分由县(市)区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调整资金调度比例
  按新体制划分收入后,各县(市)区的收入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保证市与县(市)区资金的使用和灵活调度,根据各县(市)区的情况,重新核定资金的留解和上解比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行积极的增收激励机制
  为确保新体制的健康运行,充分调动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市将此次体制调整后县(市)区新共享部分,比照省对市制定的增收激励政策奖励县(市)区。其中,对市级收入企业下划给宏伟区增值税5%部分,奖给宏伟区2%的增量财力;下划给弓长岭区增值税2%的增量财力全部留给弓长岭区。停止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实行增收分成奖励的通知》(辽市政发[2000]7号)。

  三、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严肃税收征管纪律,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入库
  各级政府要继续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认真纠正地方自行出台的先征后返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要坚决制止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越权出台政策的地区,要等额扣回影响中央、省和市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强化各项税收的征管,严格按照规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征缴入库,严禁混库、串税等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征收,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要强化税收征管和收入考核机制,对新体制实施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完成数达不到市核定数额的县(市)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对该县(市)区的基数返还。
  (二)加快完善和规范县(市)区以下财政体制
  市以下分税制体制自1999年施行以来,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街财政体制改革未能与市分税制改革同步,而采取了较为简单的过渡方法,大都实行分税、分级次入库,对分事权、分财力的调整都没有进行。部分县(市)区级以下的乡(镇)街财权、事权不统一,财力分配极不均衡,税收秩序混乱,税源流失严重,政府调控能力较差。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此次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契机,加快完善和规范县(市)区以下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收支范围,确保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政府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
  (三)努力增收节支,做大政府可支配财力
  各级政府要加快经济发展,巩固基础财源,培植新兴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保证工资类、法定类、社保类等重点支出。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行为,努力做大政府可支配财力,切实保证县乡财政的健康运转。
  (四)继续推进各项预算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各项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县区财政性资金财政统管改革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县(市)区要按照新体制方案,相应地确定对所属乡镇(街)的资金调度比例,确保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及时保证各级财政的合理资金需要。
  (五)精心组织实施新财政体制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抓紧制定新体制后的各项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配套措施和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新体制在全市和相关部门的顺利实施。特别是10个市级收入企业因扩建、撤并、改制、分立、更名、出售、对外投资等方式衍生的企业,均应作为市级收入企业,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具体运作办法。
  新财政体制从2003年1月1日起试运行。
  本决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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