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盘政[2003]68号
盘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盘锦经济开发区特殊管理区域明确特殊管理区域区界的请示》(盘开管[2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盘锦经济开发区实行特殊管理区域界线,区域面积为6.225平方公里。其中: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面积2.814平方公里,区域四至:西至中华路,东至辽河南路,北至工业街,南至公园街;中兴商贸园规划面积2.451平方公里,区域四至:西至群英路,东至泰山路,北至新工街,南至公园街,中兴商贸园与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重叠的区域(面积为0.949平方公里)划归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兴隆工业园规划面积0.96平方公里,区域四至:西至双兴路,东至兴盛路、吴家干渠,北至新工街、沟海铁路线,南至工业街、管廊街。
此复。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八日